- 提醒注意 出售不動產没賺錢還是要向國稅局辦理申報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明文規定,不動產交易需要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案件,不論該交易有無賺錢,民眾都須於不動產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,自行填寫申報書,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,向國稅局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,如需繳稅者,則一併檢附繳稅收據。
國稅局進一步說明,有關不動產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認定,原則上以地政機關登記日為準,但有下列例外情形須特別注意:1、如該不動產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者,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。2、如該不動產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,以買賣雙方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日為準。3、如該不動產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之房屋使用權,以權利移轉之日為準。